2.1 古蹟分類規則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西元1982年公佈施行,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並報內政部備查。


  古蹟的類別:

  依使用功能可區分為十三大類,包括:城郭、郭塞、衙屬、書院、園林、寺廟、教堂、牌坊、碑碣、陵墓、橋樑、及其他的建築物。

  一級古蹟:古蹟具有全國性意義及價值的。

  二級古蹟:古蹟在歷史上有重要性的紀念,但不一定是全國性的。

  三級古蹟:古蹟具有地方性的歷史價值。

  西元1999年第一次公布古蹟的分級,以前古蹟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古蹟,而現在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另外還有一種就叫做「歷史建築」,也就是那些還沒有達到古蹟的條件,但還是把它保留下來。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五十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2.2 古蹟保存分類

  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擬定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古蹟的保存由輕到重可分為六類:衰敗預防、保存、加固、復原、複製以及重建。然而,為了讓古蹟可以保存其最原始的樣貌,任何修復工作都應採取最低干預,防止不同層級的相互干擾,延續保存古蹟的精神。因此,古蹟修復應在使用現代建築材料的情況下,保留建築原本的外貌,並且讓後人能夠依照文獻資料,以及建材、工法上的差別推論出建築的原始風貌。


  (1) 衰敗防治

  衰敗防治是通過改變人為可控制的建築環境以及構造手法來保存古蹟。簡單來說,其目的就是避免或減少影響古蹟的因素,包括任何自然災害,以及人為破壞。在工業城市裡,需預防的因素有大氣污染和交通振動;在觀光城市裡,則要防範人為的破壞;在偏鄉地區,為了防止鳥類棲息,產生糞便破壞木材,許多木造古蹟都釘有鐵釘。另外,幾乎每一個古蹟都會有防火、防震、防雷的措施。

(修復師於修復古蹟婦聯總會時執行消防工程,是衰敗防治的一個例子)


  (2) 保存

  保存的目的在於維持古蹟的現存狀態。當破壞現象產生的時候,相關單位必須加以制止並維持古蹟於最後修護時的狀態。在西方國家,保存被廣泛的應用於古蹟上,其目的在於避免因不嚴謹的臆測性修復而改變古蹟的原貌。有些國家曾有推測性的復原圖樣,但並未加以實質復原,通常只是在文獻資料中提供推測性復原圖或於博物館中建構模型以供參觀者參考。

(修復後的陳氏宗祠受到法律的保護,免於受破壞的威脅,是保存的一個例子)


  (3) 補強

  補強,即於建築文化資產之實質架構中做物質性的添加物、使用黏著物或導入支撐材,使該建築能有持續的耐久性或結構的原樣。當建築的構材強度無法應付未來的危險時,就必須在尊重結構系統的原樣、保存主要特徵原始形貌和不破壞歷史性證物的前提下,針對現存的材料做補強。補強之時,需將建築物整體結構性能一併考慮,以免因局部構件的補強而使全體結構性能產生偏差,釀成更大的危險。補強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不能為了強化結構,而將某一種構造形式全部代之以另一種構造形式,否則就是取代了原有的建築。

(古蹟婦聯總會執行結構補強的工作,屬於補強的一種)


  (4) 復原

  復原,即在尊重原始材料和考古證據的前提之下,保存和重現該「文化資產」的整體美學和歷史價值。在某種意義上,建築物的清潔也可以被視為是復原的一部份,即將被污穢的部份去掉,呈現出原有未受污染的部份。

(古蹟修復師將褪色的彩繪重新上色,是復原的一個例子)


  (5) 複製

  複製的用意在於替換某些已喪失或衰敗的部份,以維持原有的美學。當具有價值的文化資產面臨無法恢復補救的破壞或遭受其所在環境的威脅時,它可能必須被遷移至更合適的環境中予以保存,並且為保持原地或建築物的協調而以複製品取代,這種古蹟保存方式在歐州頗為常見。

(古蹟修復師於西門紅樓將破舊的磚塊替換成相似的紅磚,是複製的一個例子)


  (6) 重建

  重建可以讓一棟已經因火災、地震或戰爭等因素破壞而消失的古蹟或歷史建築得以重現,重建之物若有太多新物將不會有歲月之痕跡,因此世界各國並不將之視為值得鼓勵之手段,是一種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使用的修復方式。這類文化財產均是因為其歷史意義與歷史價值而受肯定,而非其建築之原始性,這種對待因災損壞之古蹟的態度可供人們借鏡。

(位於伊朗的巴姆古城於西元2003年的一場強震中摧毀,現在正在執行重建工作。
圖片翻攝自http://www.payvand.com/news/06/oct/1057.html



  早在196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保存與改變並不是相對的,因為毫無保留的改變乃是破壞,而絲毫不允許改變的保存則是頑固。」因此,如何在不影響或者破壞文化遺產原有特色,適當地替古蹟做軟硬體更新,是古蹟修復所面臨的一大考驗。人們應以新舊共存為目標,從而創造城市新契機,再與當代生活結合在一起,創造兼容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文明里程碑。


2.3 古蹟修復相關法律

 2.3.1 臺灣本土法規

  (1)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西元2005年–今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發布,針對臺灣古蹟修復逐漸盛行的趨勢,條列出具體的法規與注意事項,以確保文化資產得以在不受侵害之下被完整的保護。此法規於西元2005年活躍至今,以十九條大點以及眾多子標題的形式,從古蹟修復的使用建材、建築工法、注意事項到安全考量,無一處不巨細靡遺,整篇涵蓋的面向旗布星歭,皆為國家委員經過細心討論出最能夠妥善重現古蹟風韻的成果。數字類的相關規範在此辦法中也達地知根。舉違反法律規範行為之罰緩為例,此條文中也依問題的嚴重性排列出了不同範圍內的罰金,使得在確保古蹟修復審查的公平正義性之外,民眾也能夠對於違法的行為有所警惕,古蹟不但能順利的修復,人們也得以享受古代藝術的視覺衝擊,可謂一石二鳥、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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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化資產保存法 西元2006年–今

  「文化資產保存法」由行政院文化部於西元2006年發佈,總共一百一十三條,藉由大標題和小標題的層層堆砌,對於古蹟及其他種種的文化資產之分類和定義做了明確的說明,更對於古蹟的發揚、研究及重建列出了不勝枚舉的注意事項及法律規範。對於古蹟的修復,臺灣政府每年皆有提供公款資助。但是,建設的資助金額由古蹟的不同類別和狀態有所更動。因此,文化資產保存法使得民間團體能夠對於政府在古蹟修復建設上的作為感到班班可考,更能夠藉由不同古蹟類別的區分執行不同的修復措施,將古蹟修復的效率和成果極大化,樂民又樂己。最為特別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也對於古蹟修復後的教育和學術價值做了詳細的討論,讓修復後的古蹟能夠成為市民最佳的教材,更讓悠久的歷史能夠永世流傳,前人的精神得以風流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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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外古蹟修復法規

 (1)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西元1982年 - 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由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西元1982年發布生效,透過八個章節、共八十條的法規,清清楚楚的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古蹟保存及修復相關律法做了說明,也強力警惕、撻伐古物的違法走私、損害等等。對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有古蹟文物,此條文也藉由不同的古蹟分類及定義做了區分。舉例說明,對於完全損毀的古蹟建築,中國共產黨採取不重建的機制,以保護現有遺跡為重。對於其他不同損毀程度的古蹟,民間團體皆可以在政府批准後執行修復重建,定期也要和中國大陸政府回報進度和保存狀況,使得古蹟能夠受到妥善的法律保護,其光輝色彩也得以在古蹟修復師的巧手之下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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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國

  文化資產法典 西元2004–今

  「文化資產法典」由法國政府於西元2004 年發佈,共分為七書,其中第一和第七本為概括古蹟及其他文化遺產之保存和修復法規的「概括法典」,第二至六本為針對精準資料的「專題法典」,對於法國境內的古蹟文物之分類提供丁一卻二的說明,也對於古蹟修復機制及事後保存工作做了一個完善的介紹。此法典涵蓋內容之包羅萬象,使其於發布後取代了法國原有許許多多的文化資產相關法律,並補足了先前法規的疏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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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美國

  考古資源保護法 西元1979年–今

  「考古資源保護法」由美國國會於西元1979年發布生效,為一全國性的聯邦法律,提供的是對於美國歷史古蹟及考古地點的法律保護及相關規範說明,更對於古物的再利用辦法及修復流程做了完善的解釋。考古資源保護法總共分為十四部,補足了美國國會於1906年發布的「古物法規」中含糊不清的內容,並取代其成為規範美國歷史古蹟之開發及再利用之法典。此法規最為特殊的是,各個部分皆有對於美國原住民部落古蹟的修復做特別的說明,致力於將多年以來逐漸失落的美國原住民文化重新發揚光大,見證古蹟修復的重要性及可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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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歷史保護法 西元1966年–今

  和「考古資源保護法」不同,美國國會於更早一前的西元1966年發布了「國家歷史保護法」,對於美國所有州內的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執行法律保護,更對於破壞、無妥善保存古物的行為列出了相對的處罰機制。國家歷史保護法分為第3001章至第3071章,為美國國家法典的一部份。其中,「第106部審查流程」提供了美國政府批准古蹟修復建案的過程簡述,讓政府能夠先一步的彙整古蹟資料並執行分類,好讓建設成果發揮至最大,並讓經費能夠花在精準的重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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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英國

  古蹟及考古地點法規 西元1979年–今

  「古蹟及考古地點法規」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共和國於西元1979年發布生效。此法規總共分為五個議程,以數字由小到大排列分別有9、20、10、16、1個大點,對於英國境內古蹟及考古地點執行法律的保護,並且對於古物的再利用和保存辦法明確的條列出來,供政府、民間甚至學術單位參考,也讓法律成為政府檢查古蹟修復狀況的一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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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俄羅斯

  聯邦法律–以文化遺產文物(文化及歷史古蹟)為例 西元2002年–今

  「聯邦法律–以文化遺產文物(文化及歷史古蹟)為例」為俄羅斯聯邦政府於西元2002年發布的聯邦法規,針對文化遺產文物的保存及再利用辦法透過66大章節做妥善的說明,以確保俄羅斯境內的文化及歷史古蹟得以在政府的控管之下順利、有效地完成重建以及保存,令其教育、學術及文化價值能夠發揚光大,為國家及人民帶來正面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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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國際古蹟相關法規

  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為了確保全球的國家皆能夠對於古蹟文物及其文化重要性抱持著必要的尊重及保護機制,聯合國於西元1972年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供中文、阿拉伯文及希伯來文等等共八個語言的翻譯,不但極力推動各國政府對於古蹟之再利用辦法發布相關法規,也嚇止各國政府惡劣的毀損歷史古蹟種種的行為。此公約內最為特別的是,聯合國提供公款補助給條件較差的國家執行古蹟修復的工作,因此也對於古蹟修復的分類、定義和重要性做了豁然卻斯的說明,使得世界上各個國家都能對這個議題有一定的瞭解。聯合國深信,古蹟的保存對於世界的科學、文化和歷史價值必定有龐大的貢獻,因此,保護歷史和重現文物應是各國最為基本的責任和義務,也提供各國一個能夠互相切磋、鑽研的一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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